| 中国实现全面民主化的几个必备条件 *民族问题,包括汉民族的地区矛盾,解决不好,中国可能象俄罗斯一样。必须建立强有力的机构和机制确保民族平等,压 制民族主义势力。 *必须建立完善严格的政党和社团法,防止出现民族主义的邪教势力的等各种危害国家统一和团结稳定的政党和社会组织。 *要有强大和负责的中产阶级作为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 *基层选举普遍有效实行,公民素质得到大幅度提高。 *政府是强大高效和清廉的。 以现在来看,一条都不具备,说明我们还要等待。不过,等待不等于拖延,如果我们没有来得及满足上述条件,而民主又 不得不实行的话,实在是中华民族的千古未有的大灾难。 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完全可以在借鉴外来经验的基础上创立自己的制度,而不是全面抄袭。一党制有一党制的优势,可 以保持中央政府的强大,防止政策不稳,人心浮动,甚至影响外交政策。 我从不认为多党制是最好的民主制度,事实上,它只是“物理上熵最大的制度”,具有天然的稳定性,它的稳定是以某种 无序为代价的,实行得好,大家都很自在;不好,大家都“自由得着罪”,而且如“泼出去的水”,再想收回可就难了。 我相信一党下也可以实现民主,正如我相信国有企业(不是全部)也一样可以经营好一样(西方国家也有大量的国有企业), 除非故意想搞垮它。 党的定位应为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调节人代言人和“大管家”的角色,要“执政为公”,这是实现一党制的理念 基础。 现代化的政体的核心不过是“法制、民主、共和、权力制衡、权责一致,各司其责”这几个方面,其它的也不 过是形式上的问题。 |
|
| sy | |
| 2003-3-6 18:44:40 |
| 第 742 贴 | 回应此贴 |
| dada | 一切以宪法和普通法律为最高标准,任何人和组织不能超越。宪法应保证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民族平等等等等 等最基本的原则并严格实行。尽量做到任何个人和组织的行为都有法可依。 应尽快制定《政党和社团法》、《参政法》、《反歧视法》等反映民主和平权的法案。 民主应从党内先开始,但参与者为人民,好党员应由人民或人大评议,而不是党内评议,发展党员应尊重人民评 议,体现党为公器的原则,防止党内舞弊和党的分裂。 国家领导人选举中竞选应只涉及对内事务,防止竞选干扰外交事务,对外交事务的民意考察应通过其它方式协商 解决。 为确保党的领导权,关键职务应由党内人士担任(至少在县及县以上应如此),但其任免的决定权在人大,作 为党内人士,必须接受党委的监督。 党政分开,党委书记只管党务,负责对党员尤其是党的官员进行监督,防止其违宪违法违纪。严格区分党纪和 政纪处分。 把政务员和公务员分开来,做到公务员非党化(在一党政治下也许是不必要的,但一定要使党员和其他民主党派 和非党人士平等竞争),限制党员的特权,担任政务员的人和家属要与商业经营活动脱钩,这样也可纯洁队伍, 那些私心太重的人因为没有油水可捞,自己就会离开。 人大和政协应属政务员,应专职化,政协和人大的主席和委员长应由首席执政官提名并由政协人大表决通过,解 职必须政协或人大通过,除非自动辞职或工作报告得不到人大政协通过。 |
| sy | |
| 2003-3-6 18:45:08 |
| 第 743 贴 | 回应此贴 |
| dada | 人大代表应由选举产生,以体现“民主”即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政协应协商决定各政治势力的名额,由各政治势力内部决定自己的人选,以充分照顾社会各界的利益,实现“共 和”之职能;政协应灵活多变,充分反映社会的成分构成,以使各阶层声音得到充分表达,从而协商解决问题, 防止因忽视造成社会矛盾。政协除完成“荐言献策”的职能外,也应有人大的部分立法(尤其是宪法)和监督权, 可以通过和人大联席审议议案的方式,也可由政协与人大互动来完成。 尽量实现提名或协商提名后决定或差额选举、提名应由首席执政官提名,协商提名应由党委、人大和政协或联合 完成,差额选举逐步放开竞选,鼓励主动参选,少用“举手表决”。代议制选举要和普选有机结合,逐步扩大普 选。基层政权(乡镇区村小区)可以实现海推直选,并不一定要求共产党的主导地位。 司法独立并应公务员化,司法机关只对人大负责,司法官员虽可由首席执政官提名并由人大表决通过,解职必须 政协或人大通过,除非自动辞职或工作报告得不到人大通过。 政府、人大、政协、司法、媒体等要互相监督。 为防止金钱政治和寡头政治,政治活动经费应由国库出,并公开透明,接受监督,这也是保证一党制的一个内在要 求,只有这样才能平衡社会各阶层利益,防止出现多党化倾向。 在政务员由对上负责到对下负责过程中,应保证上级对下级的有效领导,防止政权软化。最终达到通过民意和政绩 考评官员的制度,上级有监督下级的责任,在下级违法违宪的情况下可经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依民意和政绩可对 下级提出弹劾案,但一定要由下级人大表决通过,应下放提名和任命的权力。 行政纵向分割,打破权力“一条龙”,实现“决策、执行、监督”分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