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财”保护为何提上议事日程--访钱明星

转者:zghnmdsh

(我转这几篇文章,并不是我认为私有化好,做为社会主义的追求者,我们当然是搞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坚定不移,但理论上也是知已知彼,做为学术研究,看看这些一心要私化的教授们、老板们怎么说、怎么想,也还不无有益。转者。)


央视国际 (2003年02月08日 11:31)


半月谈消息:

    钱明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民法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主要论著有:《物权法原理》、《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等。参加过全国人大多部法律草案的讨论。今年元月7日上午,他就保护私人财产的立法问题接受了本刊记者的专访。


  保护私人财产,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


  记者:十六大召开以后,我们注意到,保护私人财产的呼声越来越高,有关立法也被提上议事日程。您认为立法保护私人财产,最主要意义何在?


  钱明星: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明确要求“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2年12月23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私人所有权,这具有前所未有的突破意义,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大进步。应当看到,保护私人财产,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可以这样说,我们的经济生活能够有今天的繁荣局面,是与私营经济的发展分不开的。 改革开放以来,私营经济在我国蓬勃发展,已经和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大体形成三分天下的格局。与此同时,个人财产状况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1982年的宪法和1986年的民法通则所列举的个人财产还仅仅限于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等个人生活资料财产。随着个人在经济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增强,个人财产范围不断扩大,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越来越多。


  依法保护私人财产,有利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记者:涌现一大批拥有巨额个人财产的有产者,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改革开放创造的奇迹和亮点,引起了海内外的瞩目。


  钱明星: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私人财产范围的扩大和实力的壮大,在法律上对私人财产进行保护的意识自然也越来越趋于自觉。依法保护私人财产,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十六大报告在描绘未来小康社会的目标时特别提到:“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要有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保障。


  记者:过去我国为什么对个人所有权极不重视,对私人财产视若仇雠呢?


  钱明星:这里面有历史传统的因素,有空想社会主义的因素,有极“左”意识形态的因素。在计划经济年代,人们有个根深蒂固的观念,认为资本主义社会通过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占有剩余劳动,是一种剥削。而社会主义国家就应当通过国家和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彻底取代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从而消灭剥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原则,而我国和前苏联在建设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过程中,则针锋相对地提出,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从而在法律上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给予不同的法律地位。前苏联法律强调对国家财产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比如:国有财产的返还,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假如在某项财产的归属上无法证明究竟是属于国家还是属于个人,则推定为国家所有;国有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等等。新中国成立后很长时期内,在法律上只承认和保护个人的生活资料所有权,不保护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记者:那么,在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日中国,强调依法保护私人财产,有哪些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呢?


  钱明星:这种必要性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认识。首先,保护私人财产,是社会秩序稳定的保障。应当说,无论是对国家、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还是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都会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独占性支配权,这种独占性的支配,在法律上体现了物对所有人的最终归属,从而使财产关系特定化和稳定化。人在社会中,一旦离开了物质财富,就生活不下去。人们占有的物质财富越多,生活质量可能就越高。但社会物质财富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财富占有和支配的需求。怎么解决这个矛盾呢?就要靠财产所有权制度,保护那些通过合法渠道已经占有财产的人。我们古代的一些思想家已经认识到这一点。战国时代的管仲说过:“律者,所以定分之争也。”这就是说,明确财产的归属是很重要的。商鞅也举例说,一只兔子在野地里奔跑,大家都会追逐这只兔子,连尧舜这样的圣人也不例外;但在市场上,有人卖兔子,大家为什么都不去抢呢?就是因为名分已定,兔子归属已定。以名分即所有权确定物之归属,以明人已之分界,可达防止社会纷争的目的。


  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一些“左”的做法的影响,人们的财产和财产权意识不强,私人财产被侵害的情况屡屡发生,特别是我国有着“文化大革命”时期严重侵害私人财产的惨痛教训,其遗害是不可低估的。


  保护私人财产,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记者:所有权制度本身都有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为什么说私人财产保护制度在稳定社会秩序过程中作用尤为重要呢?


  钱明星:私人财产是由个人所支配的一种财产,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欲望,对私人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因此,在法律上保护私人财产,明确你我之间财产归属的界限,保障个人支配私人财产的自由意志的实现,就显得非常重要。


  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只有当人们为了达到自身目的能够控制并使用他们所发现的东西,只有当他们能够控制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东西,只有当他们能够控制其在现行经济秩序下取得的东西时,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才有可能。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社会的安定和发展的内在利益因素。所有权制度正是以其特有的法律形式确认着这种利益关系,从而对社会的安定和发展起着极大作用。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私人财产会越来越多,肯定会带来一定程度的贫富不均,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在这一前提下,如果不树立保护私人财产的意识,如果很多人还抱着劫富济贫等观念,就会影响到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不仅如此,保护私人财产,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保障。从法律经济学来看,财产的归属越充分,财产归属的范围越明确,财产的利用效率就越高。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会带来财产利用的高效益。财产所有权不是凝固不变的,它具有流转性,可以进入市场,在不同主体之间自由转让,向价值更高的方向灵活流动。正因为这样,20多年来私营经济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比较活跃的部分,对公有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保护私人财产,是人格完善的基础


  记者:近年来资本外流现象比较突出,一些个人和私营企业老板在国内发财后,将巨额资产转移到国外,而不愿意在国内进行再投资。不少有产者手里都有外国护照,在国外注册有公司,置办了房产,妻子、孩子移居海外。


  钱明星:资本外流和海外挥霍现象的根源,还是对私人财产缺乏安全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古典经济学家就已清楚地看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够控制和支配自己劳动所得的财产,他就不愿意积极创造和积累财富。如果一个社会没有财富的充分积累和运用,社会的发展简直是不可能的。而保护私人财产,有利于财富的积累。再者,从物权与人权的关系来看,保护私人财产,还是人格完善的基础。


  记者:这听起来好像有些费解。


  钱明星:个人的人格完善和发展,必须要有可以为其支配的物质作为基础。在一个完善的私人财产制度之下,所有权人会注重自己的道德、品行的提高,会关心其家庭、后代的生活、培养,也会以适当的方法回报社会。私人财产权确立的是个人对私人财产的独立、自由的支配,它是个人独立自主的前提。我们在上个世纪的社会革命中,打破了封建的宗法制度,把人们从家族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但是,由于战争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及计划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私人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其实,许多业绩显赫的大私营企业主在兢兢业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国家创造了税收,为更多的社会成员创造了就业机会,为社会作出了不可低估的贡献。他们也是真正的“劳动模范”和社会栋梁,社会理应给予他们相应的社会地位。


  记者:看来,从法律上保护私人财产,实属必要,意义深远。


  钱明星:是的。我国这次起草首部民法典,共九编1209条,其中,第一编是总则,第二编就是物权法。在物权法所有权这一部分中,除了规定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之外,专门独立一章,对私人所有权作出了6条规定。首先对私人所有权作为对私人财产的全面的支配权进行了规定;然后再用了两个条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私人财产的客体范围,不仅明确了私人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而且明确了私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接着规定了私营企业的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以及对继承权的法律保护等问题。这6条内容可以说是私人财产的权利宣言。


  “私人财产”与“私有财产”用词没有本质区别


  记者:作为一部正在讨论和审议的重要法律,物权法草案在保护私人财产方面目前尚有哪些缺憾,需要在讨论中进一步完善呢?


  钱明星:总体感到,目前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的6条规定还不够充分,还应从保护的角度强调得更有力一些。另外,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范围的规定,采取的还是列举式,列举了工资、奖金、房屋、生活用品等生活资料所有权,还有劳动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所有权。这种列举式规定本身就存在局限性,给人的印象似乎是,法律保护的私人财产仅限于这些明确列举出的对象。我认为,关于私人所有权范围的法律规定,最好应是开放式,个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任何财产(乃至那些无法证明系非法所得的私人财产),都应纳入私人合法财产范围,法律都应当予以保护。如个人将来可以依法拥有私人汽车、飞机、轮船等。


  记者:我们注意到,十六大报告中使用的是“私人财产”这一名词,而学者和民营企业家则多倾向于使用“私有财产”这一名词。您认为,二者究竟有无本质区别?


  钱明星:顾名思义,所谓私人财产,侧重强调主体,与国家、集体相对应;所谓私有财产,侧重强调归属,与国有、集体所有相对应。我认为,二者只是称呼不同,侧重点不同而已,实质上还是一回事,指的都是私人所有的财产。“私人财产”一词,社会色彩更多一些,似乎更中性、含蓄一些。


  记者:您希望保护私人财产的精神怎样在宪法中体现呢?


  钱明星:上几次“两会”期间,就不断有私营企业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将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样写入宪法。我个人觉得,这在我国现实条件下,恐怕还不容易做到。从资本主义社会最早的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到后来的德国民法典,并没有明文写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是过去的专家学者从西方法律中总结抽象出来的法律原则之一。现在冷静看来,神圣不可侵犯这种语句,激情大于理性,与其说是法律原则,不如说更像是政治口号。现在再一味套用,并不太合适,可以有更完善的法律表述。比如在修改宪法时写上:对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


  保护私人财产有三大工作亟待做好


  记者:保护私人财产,今后还要特别注意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解决哪些突出问题?


  钱明星:有三大工作亟待做好。一是全社会建立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观念。我们过去一直讲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私人财产保护不够重视。今后,如何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他人私人财产的观念,应该说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即使我们的民法典及其物权法对私人财产所有权规定再完善,在社会上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二是要对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给予同等法律保护。市场经济是一种平等经济,明确财产所有权首先是为市场竞争提供平等的法律前提。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最基本法律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规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赋予每个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使之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展开自由、公平、合理的竞争。物权法就要平等地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结果。惟其如此,市场机制的形成、市场经济的发展才是可能的。


  三是还要采取配套政策和措施,将保护私人财产落到实处。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都应采取措施,对发展私营经济和保护私人财产给予合法的法律保护,以实现公平竞争,保护竞争结果。比如,一个城市经济、区域经济的发展,不能像过去有些地方那样以损害个人利益和私人财产为代价。在城市改建、房屋拆迁过程中,对受损的私人财产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本刊记者 周清印


  资料链接:保护私人财产的六条法律规定


  (摘自民法典草案第二编)


  一、本法所称的私人所有权,包括公民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二、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工资、奖金、房屋、生活用品等生活资料享有所有权。


  三、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劳动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


  四、私营企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具备法人条件的,属于该法人所有,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享有所有权。


  五、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


  六、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民营企业家谈保护私人财产


央视国际 (2003年02月08日 11:35)



  半月谈消息:2003年元月15日上午,全国工商联和本刊编辑部联合举办了“民营企业家‘保护私人财产’座谈会”,出席座谈会的民营企业家围绕保护私人财产的重要意义、如何进一步保护私人财产等敏感话题,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扭转观念,破除对私人财富的误解至为重要


  康得机电发展总公司董事长 钟 玉


  多年来,人们“谈私色变”,“谈资本色变”,而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完善私人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真是一个伟大的理论创新成果,是党的所有制理论的巨大进步。毫无疑问,这是认识上的一次突破,反映了我们党在新时期新阶段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和私人财产观念的重大转变。


  我们这一代人,曾经受过学雷锋做好事的熏陶,后来又经历了“文革”、“上山下乡”蹉跎岁月的考验。我本人原是航空部所属某机械厂的厂长,研究生学历,当过兵,当过工人,又是处级厂领导,在厂里正“红”。但是,为了实现创业理想,探索新型经营机制,我冒着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的风险,在1988年下海,借款3万元起家,成立了高科技民营企业。如今,康得总公司资产已经达到3个亿,成为北京市重点扶持的50家民营高科技企业之一。


  不可否认,在过去计划经济年代乃至前些年,私人财产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特别是各级政府没有形成对私人财产保护的观念。20世纪80年代创业的那批老板,到90年代中后期,有不少移居国外,在国外建立公司,在国外有一个身份。究其原因,主要是担心私人财产在国内得不到保护。今天,由于资产在国内同样可以安然无恙,他们就踊跃回国创业。“海归派”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80年代的企业家。


  真正落实保护私人财产,并不容易,我觉得首先要做的是扭转观念,破除对私人财富的误解,社会观念中好像私企的钱都是“抄来”的,不正当的,希望通过宣传、引导,营造保护私人权益的社会环境;其次,要立法保护,并做到立法与执法同步。希望全国工商联作为中国非公有制企业的娘家,多为非公有制经济说话,为民营企业远离财产侵害保驾护航,从而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安心在国内创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


  只有私人财产得到有效保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心理才能真正稳定下来


  北京联合智业企业发展研究院董事长 陈勇


  私人财产保护实际上和国家稳定与发展的大政方针完全吻合。当一个国家不能用公共的财产来“包办”公民的生存和发展以后,公民主要依靠自己在社会上谋求生存和发展空间,那么私人财产就成为公民生存和发展的依靠,也成为公民自身人生价值追求的主体方面。换一个角度来看,保护私人财产不仅仅指保护富人的财产,而是所有公民的财产都应该保护。在我们国家,只有私人财产得到了有效保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心理才能真正稳定下来。


  作为民营企业在与国有企业打交道时,我们常常感受到产权地位和文化心理的不平等,似乎比对方矮一截。在与国外企业合作过程中,我们更是明显感到他们身上有种优越感,这种优越感就来自于他们私人财产的稳定性和制度上的保障性。他们拥有财产越多,社会地位越高。我国则不完全是这种情况。现在,国内不少企业家稍有些财富,就考虑到国外投资。其中,很多人投资海外主要就是为了规避风险,保障财产安全。


  从法治角度看,目前我国法律强调对国有、集体、个人财产的保护,而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缺乏充分有力的明确规定。而且,我们的文化氛围中,“为富不仁”、主张杀富济贫的思想影响很大,私人财产地位很低,过去民营企业家的“负罪感”多于自豪感。一些人存在文化上的傲慢与偏见,不能对私人财产的获得来源和支配使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于财富,我们刚刚揭开其神秘的面纱;对于私人财富,我们的认知更不充分。私人财富固然产权属于个人,但其毕竟客观上作用于、造福于社会。私人财产所发挥的作用到底在哪里?用于个人挥霍的毕竟是少数,是用于投资扩大再生产的是主流。


  今后,除了要在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给社会一种“心理安定剂”外,在文化导向上,特别是在价值观上,也要引导公民走出认识误区,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私人财产的理念。应当说,十六大在法治和文化两个轴轮上都对非公经济的发展和私人财产的保护指明了导向,意义深远。“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十六大报告中这段警言,正是透过激情四溢的文字,传达出这样一种文化理性。


  加大对侵占私人财产的惩罚力度,以震慑犯罪


  奥亚德集团董事长 王子华


  我1982年从福建莆田来北京,迄今做建材生意已经20年。我深切感到,这20年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迈得还是很快的。尤其是十六大把非公有制经济提到一个很高的地位,并把保护私人财产写进报告,出乎我们这些民营企业家的意料,实在振奋人心。


  由于私人财产保护不力,在地方各级政府辛辛苦苦引进外资的同时,国内资本外流现象惊人。所以,地方政府应该先引进和留住内资。毋庸讳言,目前的现状,地方政府普遍还是最重视国企,第二重视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最次,某种意义上民营企业还是“二等公民”。


  作为非公经济人士,我希望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考虑再细化一些,可操作性强一些。我们这些私营企业的财产,到底是法人财产还是私人财产?我认为,从立法上,法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明晰。


  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法律面前应该所有企业平等。我国刑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对公共财产的保护,从量刑幅度到适用标准,差别很大。刑法关于“侵犯财产罪”,对侵犯私营公司和国有公司的财产,作了区别对待,量刑不一。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则按贪污论处。这意味着,前者无论侵占多少财产,最高只能判15年有期徒刑;后者最高可判死刑。这种重判与轻罚的区别,可能会导致罪犯权衡犯罪成本,更多地去铤而走险侵犯私人财产。这些年,不少私营企业发生了股东、合伙人或内部员工携款潜逃的案件。因此,我们呼吁,对侵占私人财产的犯罪行为也要加重处罚,以震慑犯罪,确保私人财产安全。


  私人财产再多,说到底还是社会的,社会财富需要一代代积累和保护


  大中电器公司董事长 张大中


  我有幸亲身经历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党和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政策的发展变化。我是在改革开放初期下海的,当时,我从广播里听到了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觉得形势跟以前不一样了。作为海淀区供销社的一名普通电工,1981年12月,我从单位辞职下海。


  2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路线方针不断深入人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不断出台,我们的党非常英明。尤其是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我们感到十分振奋。现在感到,受束缚的地方越来越少,可发挥的地方越来越多;现在自己不再埋怨外部环境不好,转而埋怨自己的知识、能力不够用。


  我认为,私人财产再多,在个人名下的企业做得再大,说到底最终是社会的。社会财富是一代代不断积累下来的,需要一代代保护好。而且财富的积累,也意味着社会责任的积累。因为每个人的财产多了,生活好了,就更珍惜社会的稳定和进步,更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促进经济的发展。在“文革”年代,社会财富被破坏和剥夺得非常严重,十分令人痛惜。而正是这个年代,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很差,想的就是剥夺别人的权力、财产,甚至生命。前几年,我们民营企业界不断呼吁保护私人财产,得到党和国家的响应。十六大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有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与创造。对这一英明之举,我非常拥护。


  保护私人财产的关键是执法


  爱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蓓


  改革开放至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人财产也成为当前社会财富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这些经济主体的建设者们的资产或财产,如果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那么他们就会失去经营生产的动力,就会造成社会、市场的混乱,从而窒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但真正保护好私人财产,可能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目前法律法规,特别是社会意识和观念,距此还有很大的距离。许多发达国家的法律对私有财产有着非常明确的保护规定,执行起来也非常严格,但我们国家在法律上需要完善,特别是在执法方面加大力度。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私企老板及私人财产往往看低三分。我下海经商,最初从餐饮业做起,很多行政执法人员认为你是个“小个体户”,根本不把你放在平等的地位来看待,动辄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侵害你的财产安全和人格尊严。为此,我们没少受委屈。


  我们希望加大对私人财产保护意义的宣传,强化全民对保护私人财产的认识。同时,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将保护私人财产深入、细化地体现在法律上。另外,在法律制定后还需加大执行力度,避免立法与执法脱节。■ 本刊记者 周清印 许小丹


不保护私人财产,就谈不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央视国际 (2003年02月08日 11:34)



  半月谈消息:


  ■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 程 路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大、十六大以来,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处于非常良好的宏观发展环境和政策环境。许多私人企业在完成“第一桶金”的积累后,实现了快速发展和规模经营,成为国家经济建设中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形势的发展,中央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更为有利的政策。特别是根据十六大精神,我国将推行一系列新的理论和政策,从而为我国非公经济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比如更加明确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包括非公经济人士在内的其他社会阶层给予新的社会定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并完善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同时也明确提出了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第一次突出强调了“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这一系列新亮点,对私营企业今后的发展都营造了非常有利的环境。


  愈是在这种情况下,长期以来人们期待的在宪法中确立私人财产也应是不可侵犯的地位问题就愈显得急迫和重要了。有恒产者有恒心,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立法,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必要前提。


  私人财产是私营企业的基础,应该受到保护。如果不保护私人财产,就谈不上支持和保护私营企业,也谈不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小康社会是离不开财产的,如果连私人财产都保护不了,就谈不上小康社会了。


  过去的立法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单纯以所有制体制为标准,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管理条例”等。它们没有按照企业的投资形式进行立法,当然也很难解决企业经营责任问题和债权债务问题。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环境下,这样的立法解决不了问题,没有实际意义。


  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这里没有提到私人财产,体现了差别。尽管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但保护力度显然不够,而且保护对象仅仅限于生活资料,不包括生产资料。


  另外,我国3部保护外来投资的法律条文中,都规定了外来投资是不被征用和没收的,即使为了公共目的需要征用时,也要给予一定的说明和赔偿。对私人财产,就没有这种说明。这个问题不明确,私营企业主在心理上就会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期待中。


  与私人财产保护相关,社会企业和社团法人的财产的保护,宪法中也没有明确提到。社团法人财产既有国有、集体财产,也有个人、私人的利益,需要完善立法予以保护。否则,很容易造成流失。


  应当看到,随着党在所有制理论认识上的不断突破和创新,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不断提升,国家对非公经济的支持、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也正在立法上不断完善。比如《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等,对私人财产的保护都有表述。特别是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私人财产,特别是个人的生产资料都提到了保护问题,并讲到继承权和所有权,弥补了法律上的空白。去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公开审议《民法典(草案)》。其中物权法一编,专门有6条规定,对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保护予以明确。不过,这还都只是一方面的子法。私人财产保护的原则应是宪法保护的原则,其他法律法规还不够,要上升到宪法原则。


  今年的“两会”,我们全联打算继续建言献策,呼吁补充和完善立法,解决立法和执法的不同步问题,从而更好地落实十六大精神,加大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