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有如此“重大转变”?
                     ---------驳“国退民进”的理论根据
作者: ctkbgwxf


                                    引言
    有人撰文称:“从《共产党宣言》到20多年后《资本论》和《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发生了一个重大的转变,即从主张由国家占有全部生产资料转向由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并据此认为:以往社会主义国家搞的国家所有制实际上是马克思恩格斯“后来放弃甚至否定了的东西”,而他们主张的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具体形式是股份公司制;中国改革出现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个体经济以及股份制等都是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形式。
    “我这几年以来,一直引用恩格斯在《一八九一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一文中所表达的观点。恩格斯说‘由股份公司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已经不再是私人生产,而是由许多人联合负责的生产。如果我们从股份公司进而来看那支配着和垄断着整个工业部门的托拉斯,那么,那里不仅没有了私人生产,而且也没有了无计划性’。”(《论‘三个代表’》第58页)“恩格斯在《一八九一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一文中提出,由股份公司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已经不再是私人生产,而在支配和垄断着整个工业部门的托拉斯,那里不仅没有了私人生产,而且也没有了无计划性。”(《论‘三个代表’》第49页)这是对恩格斯原话的错误理解。有人在《中流》杂志上发表文章指出:“有些人却利用恩格斯的这段话(指以上引用的话--引者注)大做文章,以此证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生产的无计划性已经不复存在……”,“应该说,对于任何不存偏见的人来说,这些话的意思是很清楚的。所谓‘私人生产’,指的是由单个资本家经营的生产,例如某个资本家的独资企业;所谓‘由许多人联合负责的生产’,指的是股份公司”。
    马克思恩格斯真的有如此“重大转变”吗?
    下面我们就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所有制问题的论述进行展开讨论。


                                    一


    所有制问题是社会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变革所有制关系占有核心地位。对于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恩格斯的一贯思想是:由社会直接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即实行社会所有制,而在一定历史阶段必先采取国家所有制。
    这里说的国家所有制是无产阶级国家所有制。《共产党宣言》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93页)《共产党宣言》中所表达的这个观点,即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要逐步建立国家所有制的观点,后来一直没有改变。
    现以1867年《资本论》第1卷出版以后的有关论述为例。1870年,恩格斯在《〈德国农民战争〉序言》中重申了巴塞尔国际工人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变土地私有制为社会公有制的决议,强调了使“地产”变为“共同的、国家的财产”的必要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630页)
1872年,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中指出,在未来,“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因为只有土地国有化才能“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并最终完全消灭工业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的生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129页);1878年,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强调指出:“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630页)1886年,恩格斯在致倍倍尔的一封信中谈到向共产主义过渡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时,再次强调必须“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卷第675页)以防止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压过全社会的整体利益。由此可见,认为在《资本论》和《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之后就不再主张国有制了的看法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马克思恩格斯讲的社会所有制、或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是指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联合起来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一种所有制,这样的“社会所有”“社会公有”“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等多种表述方式,并经常与“公有”、“公有制”混用。
    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未来社会实行“社会所有”的思想也是一贯的。撇开他们经常用的“公有”、“公有制”等提法来表达“社会所有”的思想不谈,我们知道,早在1847年恩格斯为共产主义同盟起草的《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中,就已使用了“社会所有”一语。恩格斯在此指出,无产阶级获得政治解放以后要聘用制私有财产,以便“为私有财产逐渐转变为社会财产作好准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379页),即为从私有制向社会所有制过渡作好准备。在成熟的科学社会主义著作《共产党宣言》里,不仅提出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首先要实行国家所有制,而且在论述共产党人的一般理论时,还提出了社会所有制思想,并指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即消灭私有制,也就是“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变为社会财产”;他们还说,当阶级差别消失从而公共权力失去政治性质,那时就实现了“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即集中在一个“巨大的全国联合体”手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87、294页)显然,这样的联合体不再表现为“国家”,而表现为“社会”。此外,我们看到,早在1850年马克思就已经将以往一般地讲财产的社会所有改为“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卷第508-509页)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只是在《资本论》以后才主张社会所有制的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所述,被声称的马克思恩格斯思想中有一个从主张国家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到主张由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重大转变是根本不存在的。那么,对于未来社会的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既讲国家所有、又讲社会所有,这是为什么呢?笔者认为,这完全是针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而言的;国家是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的所有制形式,社会所有则是过渡时期结束以后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大体说来,当他们从逻辑上一般地论述代替资本主义的那个未来社会的特征时,主要使用“社会所有”的提法或社会所有意义上的“公有”等提法,而不用国家所有来表达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特征,因为在他们看来,社会主义社会是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差别因而国家也随之消亡了的社会;当他们具体谈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在所有制方面首先必须采取的实际行动时,具体论述存在阶级和阶级差别的过渡时期如何改造私有制以便向社会公有制过渡时,则特别强调国家所有制。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国家所有”和“社会所有”是辩证统一的:为了最终实现社会所有,必先实行国家所有;随着私有制被彻底改造以及阶级和阶级差别的消失,无产阶级的国家所有必然发展到社会所有。


                                     二


    为论证马克思恩格斯思想中的所谓“重大转变”,论者还举出几个“证据”。然而这些“证据”不仅帮不上什么忙,还表现出论者对有关论述的重大误解和歪曲。
    第一个证据是在《共产党宣言》1872年德文版序言中的一段话:“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正如《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所以第二章未尾提出的那些革命措施根本没有特别的意义。如果是在今天,这一段在许多方面都会有不同的写法了。由于25年来大工业有了巨大发展而工人阶级的政党组织也跟着发展起来,由于首次有了二月革命的实际经验而后来尤其是有了无产阶级第一次掌握政权达两月之久的巴黎公社的实际经验,所以这个纲领现在已经过时了。特别是公社已经证明:‘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48-249页)这段话究竟怎样证明马克思恩格斯已经否定了原来的思想呢?论者没有一点分析和说明。但是,我们在这里只要把这段引文中的两句关键性的话作一些分析,就不难看出其用心。
    一是马克思恩格斯说《共产党宣言》第二章未尾提出的涉及所有制改造的“那些革命措施根本没有特别意义”。这些措施共有10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93-294页)这10条措施“根本没有特别意义”是否意味着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思想也根本没有意义了呢?
    在论者引录的这段话的前面有一句很关键的话也许是论者不大喜欢的:“不管最近25年来的情况发生了多大的变化,这个《共产党宣言》中所阐述的一般原理整个说来直到现在还是完全正确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48页)未被引用的这句话清楚地告诉我们,马克思恩格斯是在肯定《共产党宣言》一般原理完全正确的前题下,并在强调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要以当时历史条件为转移的背景下,才讲到《共产党宣言》中的那些具体措施没有特别意义的。很明显,没有特别意义的是那些在运用原理时未能结合具体历史条件变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并不涉及原理、原则本身。《共产党宣言》中所列举的那些改造所有制关系的措施是根据四十年代的历史条件提出的,到1872年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无产阶级取得胜利后具体应该采取哪些步骤等等这些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至于制定具体措施的这个原理或原则,马克思恩格斯从来就没有否定过。这个原理或原则就是《共产党宣言》在提出10条措施之前所讲的那一段文字:“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93页)关于这一点,《共产党宣言》后来的多个版本的序言中从来未说到有什么“重大转变”。由此可见,如果仅凭对所有制改造10条措施的看法的变化,就断言国家占有一切生产资料的思想也发生了改变,未免流于谬误。
    二是马克思恩格斯说《共产党宣言》“有些地方已经过时了。特别是公社已经证明:‘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里说的“有些地方过时了”是意味着工人阶级的国家不能或不需要掌握生产资料吗?显然不是。所以“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个思想,根本不能当作“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国际工人运动的历史后对原来的思想的一个重要修正”。至于据此理论而引发的我国经济结构上大规模的“国退民进”,则更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背叛!
      2000年11月6日,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邱晓华在《中国信息报》上发表了题为《国有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控制性力量》的报告,同时发表了《给民营企业以足够的空间》的评论员文章。该报还以头版头条“国有经济当退则退,146个行业不宜久留”的通栏大标题为其造势。露骨地宣扬“国有企业退出”论,鼓吹国有企业私有化。该报告以科学统计分析为名,行主观臆断之实,夸大了国有工业的控制力,认为“从总体上说,国有工业的控制力只要为四成左右”就可以“基本上控制了工业”,这个仅由少数专家和课题组拍脑袋来定乾坤写出的报告,玩数字游戏糊弄不懂统计学的领导者、干部和老百姓,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歪曲了事实真相。如果按照该报告进行决策的结局,必然导致私有化。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来,我国在所有制方面采取的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方针。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工业资产自1985年至1999年之间,公有制所占比重从99.2%降为58%,其中国有经济从74.6%下降为37%;非公有制所占比重则从0.8%上升为41%。在工业从业人员中,公有制所占比重从91.1%降为53%,其中国有经济从41.1%降为22%; 非公有制所占比重则从8.9%上升为46%。就在如此严重的情况下该报告仍认为 :应让“国有企业从146个行业退出,
涉及3.92万家国有企业的7507.9亿净资产出卖、转让;1376.5万职工转岗或下岗、失业。” 如果真的按照这个报告去做,退出的国有企业的净资产值和职工即使不是全部而是60%出卖和转岗给私有制工业,则全部工业资产中,公有制所占比重将从58%下降为49%,相应地从业人员所占比重将从53%下降为46%。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这一基础上,劳动者(职工)成为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在政治、经济上当家做主。如果在全部工业资产和从业人员中,公有制所占比重分别降至49%和46%,就意味着把公有制所占的优势拱手让位给私有制。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资大量输入中国的形势下,为它们用各种方式收买国有资产大开方便之门。若干年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大厦将会崩塌,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蜕变为生产资料私有制为主,多数工人从国家和企业的主人翁地位沦为被资本家雇佣、受剥削的地位。这难道不是资本主义复辟!广大劳动者能答应吗?
    关于“重大转变”的另一个论据,是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承认股份公司的形式就是社会直接占有的具体形式。这种把股份公司制视作社会所有制的观点,与否定国有制的“重大转变”联系起来的认识,又是从对马克思有关论述的误解和歪曲中得出来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27章对股份公司有较多的论述,其中有一段话经常被引用(同时也经常被误解和歪曲):“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须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517页)马克思的这段话首先概括了资本主义私人独资企业发展到股份公司后出现的新变化:在私人独资企业里,资本家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管理者。而股份公司内,出资者即拥有资本所有权的人并不亲自掌握执行资本的职能,而是把生产过程的管理和资本的经营交给了雇佣经理,这种变化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由于股份公司的出资者不从事任何生产活动,连称之为“监督劳动”的劳动也脱离了,变成了靠拥有资产所有权而分享剩余价值的单纯的食利者,因而在股份公司内,“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了。这段话的后半部分是马克思对股份公司带来的上述新变化的评价。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发展到这种程度,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即资本主义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转化所必需的过渡点。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生产到股份公司阶段,由于资本更加集中,由于资本家完全脱离了实际生产过程,成了对实际生产过程来说是“多余的人”,因而更有利于向社会主义过渡。这句话中“生产者的财产”指的是社会主义生产者的财产。由于“生产者的财产”在一般意义上也可以指小生产者的财产,为了不致引起误解,也为了阐明社会主义生产者的财产的本质,所以马克思特地做了补充说明:“不过”,“资本再转化”后的“这种财产”,“不再是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即小生产者的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很明显,论者在引用这句话时,对其中的“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产生了严重的误解或进行了严重的歪曲,将“这种财产”当成了股份资本,结果就导致把马克思对资本转化以后的社会主义生产者的财产说明直接当成对资本主义股份公司财产性质的说明,从而混淆了股份公司与社会所有制,得出了“股份公司的形式就是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具体形式”这种错误结论。
    其实,就在《资本论》第3卷第27章,马克思还有许多关于股份公司性质的极为明确的论述:与私人独资企业相比,马克思说股份公司是“社会企业”;与单个私人资本相比,马克思说股份资本是“社会资本”;然而股份公司所达到的历史进步并没有根本改变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性质,它只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520页)“这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518页)


                                     三


    据论者说,马克思恩格斯思想之所以发生“重大转变”,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国家占有生产资料并没有解决劳动的异化问题”,即没有解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究竟在何处表达过这样的看法,先存而不论,值得注意的是论者给国有制捏造的似有盖棺定论意味的“罪名”。显然,论者把自己的观点强加在马克思恩格斯头上,意在从理论上彻底否定社会主义国有经济。
    怎么解决所谓“劳动的异化问题”呢?论者的答案是“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并说中国的改革探索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三种方式:“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农民与土地分离的异化状态”;“大批个体劳动者的出现,解决了分散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股份制改革“为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分离状态提供了现实的可能”,而职工股“为真正解决社会主义劳资关系找到了一个理想模式”。论者称这三种方式就是“从国家占有生产资料向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结构模式的转变”。够了!论者侈谈的“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真正的目的就是要把改革引向“产权落实到个人”的资本主义道路上去!!!
    由此被误解和歪曲的理论指导下,大量国有企业被冠以“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改制”,摇身一变成为股份制公司,改革开放过程从本质上成为一个财富转移过程,国有企业走上了私有化道路。全民所有制肢解为部门所有制,地区所有制,企业所有制,直至执政官员任期所有制,最后变为企业领导者个人所有制。导致了一大批腐败官僚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侵吞国有资产,毛泽东时代建立的工人阶级以国有形式占有的生产资料(国有资产)迅速变为少数人的私有财产。而广大的工人阶级又重新沦落为真正的“无产者”。十六大报告则更进了一步:“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此言一出,马上就有人撰文吹捧:“非劳动收入,顾名思义,是指通过劳动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的收入。通过投资取得的收益就是一种典型的非劳动收入。从现有文献来看,这应该是我党建党以来第一次公开表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在我们传统的观念中,‘非劳动收入’只不过是‘不劳而获’的一种委婉的表述而已。我们在谈‘剥削’现象时,已经习惯于在剥削和非劳动收入之间划上等号,并将剥削现象冠以‘不劳而获’的名分。从这个意义上讲,报告提出的这一新概念,是对‘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的正名。这意味着,中国不仅不歧视投资行为,还将从体制上、政策上甚至法律上实现对投资行为及其收益的保护。”这是公开宣扬刘少奇在天津讲话中鼓吹过的“剥削有理”“剥削有功”的谬论!
    在中国搞不搞私有化这个问题上,一些人的表现,似乎有些自相矛盾,难圆其说。一方面,他们信誓但但地声明,中国决不搞私有化,也不承认现在所实行的股份制是搞私有化。《真理的追求》杂志2001年发表过一篇题为《崽卖爷田不心疼》的文章,作者是九届政协委员喻权域。李鹏看了很欣赏,还批了几句话,说是“针砭时弊”。朱鎔基2001年在科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生气地说:不是有句“崽卖爷田不心疼”的话吗?这句老话可以改一个字,叫它:“崽送爷田不心疼!”接着他对一些地方有关国企改革的说法和做法进行了尖锐地批评。他说,中央说,国企改革“有进有退”,现在一些地方被引用为“国退民进”,“国企要全面退出,而且要限期完成”。怎么退呀?过去一屁股债,退给私人老板?冲销国家损失?私营企业主不会去养国企工人的,他要的是国企这块地!长春把拖拉机厂卖了,还要政府来擦屁股。他在这次讲话中还怒气冲冲地点了一个人,这个人就是原山东省诸城市委书记陈光(此人以卖国企闻名全国,绰号叫陈卖光,后来,因卖国企出政绩,而升迁到荷泽任市长,到菏泽又把卖国企发展为送国企,绰号又变成陈送光——笔者注)。朱鎔基说:“有个陈某人,够狂的,他说,‘有人三年前提出国企改革不能一卖了之’,狗屁!他是说我呢,这话是我说的,我还没死呢!完全违背十五大精神!”朱鎔基说:“总而言之,不能刮风,不要以为把国企送给私企就能办好。”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陈卖光的诸城改革,恰恰是国务院的试点单位!另据笔者所知,朱鎔基确实提出过国有企业改革不能一卖了之的意见,当时好像有些阻力,北京某一大报就硬是压了一段时间不发表,后来终于发表了,文章的标题就是《国有企业改革不能一卖了之》,但是,又遭到某些媒体的非议。有一家报纸就公开与朱鎔基唱对台戏,说什么:国企可以出售,是写在中央文件上的,“一卖了之”没有错,卖了“不了之”怎么行呢?结果,卖国企、送国企不但没有任何停止的迹象,反而不断加大力度,加快进度。
    到了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央又发出新的号令,要求全国上下齐心合力“攻坚”,所攻的“坚”就是国企!各地闻风而动,积极响应。海南省委书记杜清林一马当先,率先提出:我们“不求所有,只求所得”、“不求属性,只求作用”(2000年8月28日《报刊文摘》)。副总理李岚清也说了同样的话。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国有企业归谁所有无所谓,只要向政府纳税就行。
   “据2月23日《文汇报》报道,2001年私营企业已有203万户,投资者461万人,雇工2253万人,与解放初期的私营企业9.1万户,投资者21万人,雇工241万相比,都要多到10倍以上。”这些数字说明了什么呢?说明“私有”不仅“化”了,还形成一个靠掠夺起家的新生资产阶级,而且这个新生资产阶级还在共产党内!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于去年底搞了一次专题调查,在203万户私营企业主中,29.9%是中共党员,另有11.1%在“七﹒一”讲话的鼓励下,正在积极争取入党!(2003年3月5日《报刊文摘》)“资产阶级就在共产党内”这句话,看来是被毛主席言中了,如果说文革时许多人还有怀疑的话,那么,现在已经验证是千真万确板上钉钉的事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