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主张“私产神圣”入宪的儿条理由
喻权域
今年(2003年)三月的“两会”上,广东的李林楷等39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修改宪法的提案,主张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我国宪法。在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工商联第四次递交提案,要求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我国宪法。我则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大会发言稿《不能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塞进我国宪法》(已由全国政协秘书处印发),并附上了《资本主义国家现行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资料),供大家参考。
这几个月,多家报刊报道了这场争论,或发表文章讨论这个问题。主张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我国宪法的人,主要有三条理由。现将他们的理由列出,作一些分析、评沦。
一、他们说,我国现行宪法没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明确规定,或者说措辞暧昧、模糊”。有的说,现行宪法只保护个人的生活资料,没有保护私有的生产资料;只保护本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没有保护外国人在中国的私有财产。有的人还批评说,现行宪法没有规定保护利息、知识产权、股票所有权等等。我认为这些批评与事实不符,或者于理不合。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这一条说得如此明确,稍有文化的人都不会误解,何来“暧昧”、“模糊”呢?这一条所说的“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就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股票之类有价证券的所有权等等。
我的发言稿中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D法,只能作原则性的规定。全国人大可以制定专项法律,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细化、具体化。”事实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早已制定了《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证券法》等等,如有不完善之处,应该修改法律,而不应该改动根本D法。江泽民在中共十六大所作的报告中,讲的就是“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并没有讲要为此而修改我国宪法。我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就是对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资金)的保护,何来缺漏?我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不是对外企、外国人的财产的保护吗?那些批评者是没有读过我国宪法呢,还是视而不见呢?
综上可知,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明确的。但是,上引各条有一个共同的关键词:“合法”。只要你的财产是“合法的”,无论你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你拥有的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都受到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如果你的私有财产的来源“不合法”,是通过偷盗、抢劫、诈骗、贪污、受贿、偷税漏税、克扣职工工资等非法手段得来的,那就不在国家保护之列。
正因为我国宪法和法律只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所以有些人不满意,硬说是“不明确”,要改成“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如果说我国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有什么缺漏的话,我认为有两点:.
第一,没有规定对私有财产的限制;
第二,没有规定:在必要时,政府可以按照法律,有偿征收私有财产。
这两点,在今日世界资本主义国家(或称“市场经济国家”)的宪法中,都有明文规定,我们中国的宪法不能没有。孙中山先生在八十年前就明确提出了“节制资本”的主张,今天的中国人不应当忘记!
二、他们说,现在我国的资金外流、外逃很严重,就因为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发了大财的人不放心。对这个问题要加以分析。
首先要分清“资金外流”与“资金外逃”的区别。
现在是经济全球化时代,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外国资本要“流入”我国,在我国投资办企业;我国也要“走出去”,到国外做生意,投资办企业。既然要“走出去”,当然要带上资金,这种“资金外流”是正常现象。1997年我访问俄罗斯,2001年我访问西欧四国,到处看到我国商人在那里做生意,既有国有企业的职工,也有我国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他们带去一些资金做本钱,在那里办公司、开商店,像滚雪球似地越滚越大。这种“资金外流”是“对外投资”,对我国商人有利(能赚钱),对中外经济交流有利,对我们的国家有利——可以组织国内的富余劳动力去国外就业,可以增加我国的GNP(国民生产总值)。遗憾的是,我国的对外投资还不多,到国外投资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多数是经营饭馆、商店、装修公司之类“小买卖”,做大生意赚大钱的不多。
“资金外逃”则是另一回事。我国一些人发了大财,把他的金钱(人民币)换成外国货币,偷偷地转移到国外去。这类大富豪、大财主并不在国外做生意、办企业(或者只做点小生意作幌子),他们用一部分钱买豪宅,安顿自己的妻子儿女和情妇;把大部分钱存在国外,供自己一家现在和将来过豪华生活。这才叫“资金外逃”。把本来可以用来发展经济、文化的资金,转移到国外去消费或储存,既不利于我们中国,也不利于他们自身。
为什么对那些大财主、大富豪自身不利呢?因为人民币与美元、日元、欧元等外币存在着巨大的“汇率偏差”。即,人民币的汇率大大低于人民币的币值(在本国的实际购买力)。按今年(2003年)的外汇牌价,要827元人民币才能兑换100美元。但是,827元人民在中国所能买到的商品和劳务,数倍于100美元在美国所能买到的商品和劳务。世界银行在今年春天公布了一个数据,按他们的研究和计算,把人民币换成美元到美国去消费,等于把人民币的购买力缩上五分之四,只剩五分之一。我和我国一些金融专家认为,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是夸大了的。我们认为,按“购买力平价法”计算,大约270元人民就相当于100美元。也就是说,把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到美国去消费,等于把人民币的购买力缩去三分之二,只剩三分之一。把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日元,转存到外国银行上,还要遭受另一重损失:利息的损失。现在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经济不景气,日元存款是零利率,美元存款的年利率只相当于我国人民币存款的年利率的三分之一。搞“资金外逃”的那些大富豪、大财主是懂得这些道理的。为什么他们宁愿使自己的金钱损失两个“三分之一”,也要把金钱转移(逃)到国外去呢?说穿了,因为他们占有的那些金钱是“非法所得”,是“黑金”,想逃避我国法律的惩处。一旦“东窗事发”,他们就往国外跑。奸商赖昌星,贪官胡长青、成克杰便是典犁。“不是黑金不外逃”,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我们不应该迁就“黑金的主人”而修改宪法,对于已经外逃的黑金,我国司法机关应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去追同来。
今年,我国一些“著名经济学家”和工商界的头面人物,一再要求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塞进我国宪法,一面又要求国家颁布法令“赦免原罪”(即赦免其原先所犯罪行,把他们非法所得的财产变为合法的私有则产),以“避免资金外逃”。他们代表谁的利益说话,不是很清楚的吗?
我不反对“赦免原罪”。但是,有罪的人首先得认罪,交出非法所得,.才能由法院宣布“赦免”(不予判刑)。
三、他们批评说,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只规定了“保护”,没有规定“神圣不可侵犯”,这是“不平等”,违反了“市场经济原则”。我认为,既然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这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已载入我国宪法),既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济”(不是一般的“市场经济”),国家对“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和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就是应当“不平等”。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分为两大类: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国有财产是全国人民共有的财产,凡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国民)人人有一份,当然要予以特别保护。
国有财产分为“非经营性财产”和“经营性财产”两类。
“非经营性的国有财产”,如领土、领海、领空、长江、黄河、泰山、喜马拉雅山、天安门城楼、故宫、长城、人民大会堂、人民英雄纪念碑,以及全国各地的城市和名胜古迹、珍贵文物等等,那是不能损坏、出卖、租让的。中国人民不能允许再发生割让台湾、香港、九龙,租让新界、胶州湾那类丧权辱国事件。
“经营性的国有财产”,指国有的企业、事业的财产。国有企业当然要讲究经济效益,要赚钱。在市场上,国有企业的产品与非公有制企业的产品当然要进行平等竞争。但是,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有本质上的不同:第一,国有企业的利润要上缴国家,而不是交给私人;第二,国有企业要担负引导、调控国民经济和保障国计民生的任务,不能完全按“市场规律”办事。比如,按市场规律,秋收之后,粮食大量上市,粮价会大幅度下降;春天,青黄不接时,粮价会大幅度上涨。国营的粮食公司在丰收时节以合理价格收购粮食,保护农民的利益;在春天,以“平价”出售粮食,以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按市场规律,在因灾歉收的地区,粮价会猛涨。而我国的国营粮食公司会调运大批粮食上歉收地区,按平价销售。几十年来,我国城市人民不为粮食价格发愁,就是国营粮食公司的功劳。这是私营企业不肯做、也做不到的。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意在强调国家对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的保护。
今日中国的问题,不是对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保护过多,而是保护不力,保护不善!有些部门,有些地方,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宪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致使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大量流失,或变成了私有财产。
我对修改宪法的意见
首先,我认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不宜再次修改宪法。我国宪法的修改太频繁了!近二十年间,每过五年就修改一次,这不利于人心的稳定、社会的稳定、政局的稳定,也不利于我国经济、文化、社会的健康发展。如果一定要修改宪法,在财产权方面,应当“与国际接轨”,绝不能把今日世界各国宪法都没有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话塞进我国宪法,还应当在我国宪法中增加两段:
第一,任何人的私有财产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第二,为了公共福利和国家利益,政府可以依照法律,以合理的价格征收私有财产。
2003年7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