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的几个问题
——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一点思考
孤城一帆
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里仅就全民所有制发生的变化作一简要的分析。
一、宪法规定的演变
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1975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1978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营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国家保障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在所有制这个根本问题上发生了变化,将1982年宪法中“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二、宪法修正依据的演变
我国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规定是根据社会主义革命成功和社会主义建设发展要求,50年来基本没有什么变化。1993年的修宪主要来源发展市场经济的政策。具体过程如下:
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会议上,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中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从此,确立了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观点。
1987年10月中共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新体制概括为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新体制,明确提出要运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两种手段,逐步建立“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提出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
1990年底邓小平明确指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分不是计划、市场这样的内容。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调节,资本主义也有计划控制。不要以为搞点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道路,没那回事。”
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时更加明确地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
1992年10月12日,中共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中共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原则具体化、系统化,其中并提出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组合形式等。
三、全民所有制的演变
近几年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是个热门话题,尽管宪法没有发生变化,但全民所有制这一概念已很少有人提起了。这与改革的资本主义方向是密不可分的。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高形式,是人类历史上一种先进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它的出现,使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使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状态开始得到解决,生产资料不再是剥削劳动人民而是为人民服务的手段。同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主要组成部分,掌握着国家经济命脉,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最主要的来源。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条件。因此,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还是破坏和损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始终是一个坚持社会主义,还是复辟资本主义的重大原则问题。
从上面罗列可以看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至今,我们的经济基础就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本来就是属于全体人民的。宪法规定的“国家所有”也明确就是“全民所有”。民法则从所有权的角度确定为国家所有权。同时,社会主义国营企业作为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它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全民财产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能。我们的法律也明确了国营企业以法人资格参加民事流转,对外独立负财产责任。今日人们言不离口的所谓“国有企业”,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财产是全民的,本来就是民有的——全民所有的,这与如今“民”营企业的“民”是根本不同的。这里并不存在所谓产权不明晰的问题。
其实,即使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也是规定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与以往的宪法并无不同。而且,从我国经济运行轨迹来看,国营企业的两权事实上原先就是分离的:全民(国家)所有;国家授权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能。
问题在于,改革开放以来,在批所谓“一大二公”、解散人民公社的基础上,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一方面承认“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也就是承认全民所有的、国营的企业所有权在全民和集体,另一方面又提出对全民所有的国营企业要“理顺产权关系”等等,出现了“股份制”、“进一步明晰产权”、“国有小型企业,可以出租或出售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等提法。紧接着,经济学、法学领域充斥着“全民所有就是产权不明”,“国企产权不改革不利于发展市场经济、不利于提高生产率”等等理论,由鼓吹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进而发展到根本否认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逐渐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被肢解为部门所有、地区所有、企业所有,直至执政官员任期所有。工人失去了主人翁的经济地位,厂长、经理开始行使资本家的权力。在厂长(经济)负责制名义下,应该代表全民经营企业的厂长、经理获得了空前的、不受监督的权力,一步步将前三十年建设的财富和工人们正在创造的财富据为己有,将企业变成自己及其亲朋好友的私有财产。十几年间,一大批原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化为乌有。人民失去了他们的财产,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遭到严重的破坏。
四、股份制是公有制吗
最近一个时期,浮现出一个新公有制理论——股份制。股份制到底是不是等于公有制?关于这个问题,因涉及资本问题,我们谁也没有马克思高明,所以看看他是怎样说的。
马克思最早提到股份制的概念是在《资本论》第1卷里。他是这样说的,“积累,即由圆形运动变为螺旋形运动的再生产所引起的资本的逐渐增大,同仅仅要求改变社会资本各组成部分的量的组合的集中比较起来,是一个极缓慢的过程。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末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88页)显而易见,这里讲的是股份制对资本集中起到了加强和加速积累的作用。
在《资本论》第4卷剩余价值理论篇里,马克思对资本股份的性质有一个很精辟的解析。他说:“对于资本家阶级来说,每一个资本家都把自己的资本看成同其他任何等量资本一样,是提供同量利润的源泉;就是说,把每笔投在单个生产领域的资本,只看成预付在总生产上的总资本的一部分;每笔资本,都按自己的量,自己的股份,按自己在总资本中所占的份额,在总剩余价值中,在无酬劳动或无酬劳动产品总量中要求自己的一份。这个假象使资本家(总之,对资本家来说,在竞争中,一切都以颠倒的形式出现),不仅使资本家,并且使某些最忠实于资本家的伪善者和文人确认,资本是一个与劳动无关的收入源泉,因为实际上各个生产领域的资本的利润,决不是单独由它自己“生产”的无酬劳动量决定的;这个利润落进盈利总额的大锅里,各个资本家都从那里按他参加总资本的份额获得自己的一份。”(马克思:《资本论》第4卷第8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中)第68页)
由此看来,我们社会中那些“最忠实于资本家的伪善者和文人”也正是这样来确认资本已经与劳动无关,因此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的。
《资本论》第3卷论述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里,有一段专论股份制的,大概这就是提出“新公有制”的人所依据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在这里,马克思说:
“股份公司的成立。由此:
1.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同时,这种以前由政府经营的企业,成了公司的企业。
2.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
3.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因此,即使后者所得的股息包括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也就是包括全部利润(因为经理的薪金只是,或者应该只是某种熟练劳动的工资,这种劳动的价格,同任何别种特动的价格—样,是在劳动市场上调节的),这全部利润仍然只是在利息的形式上,即作为资本所有权的报酬获得的。而这个资本所有权这样一来现在就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正象这种职能在经理身上同资本所有权完全分离一样。因此,利润(不再只是利润的一部分,即从借入者获得的利润中理所当然地引出来的利息)表现为对别人的剩余劳动的单纯占有,这种占有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生产资料已经转化为资本,也就是生产资料已经和实际的生产者相分离,生产资料已经作为别人的财产,而与一切在生产中实际进行活动的个人(从经理一直到最后一个短工)相对立。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另一方面,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
……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首先表现为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它作为这样的矛盾在现象上也会表现出来。……这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资本论》第3卷第27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3—496页)
可见,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股份制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它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而且是在资本主义发展到高度集中阶段。这种扬弃是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化的一个“过渡点”,但不是社会主义本身。如果说,股份制作为扬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具有社会主义的因素,那么,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我们以后再来说集体所有制)向股份制发展意味着什么呢?我想,这里只有这样一个结论:要么资本主义已经复辟成功,现在已经可以扬弃它了,要么就是想彻底瓦解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总之,这是一种明明白白的倒退!
五、经济基础应当改革吗
经济基础决定社会形态。从经济基础核心问题的所有制形式看,人类社会经历着这样几种形式:私有制——(股份公司)——国有(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社会所有(全民所有)。在这个过程中,股份公司只是私有制向公有制转化的一个“过渡点”。国有和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从国有到全民所有之间实际上有一个很长的过渡时期。这个过程中的经济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国家具有产生官僚主义的基本经济条件。这也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毛泽东洞察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在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一直致力于解决这一难题,甚至不惜发动文革试图解决它。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从建立那天起就面临着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问题,也即不断改革的问题。但是,既然它的建立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而且也符合中国社会的发展趋势,它的改革当然应当顺应这个趋势,而不是逆这个趋势而动。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在现代社会大生产的基础上——尽管在建立之初它还不那么大,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应该说我们的社会化大生产已经有了基础。从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这一原则考察,这种经济制度在政治上的体现就是人民民主,谓之政治民主化和经济民主化,两者相辅相成,前者推动后者,后者又为前者的实现创造条件。这与资本主义的民主是根本不同的。
这种民主的基础是给人民以经济自主权,使他们掌握能真正控制自己命运的东西。没有这一点,一切都是空的。资产阶级把民主自由吹得天花乱坠,但只要它没有给劳动人民以经济上的平等,那一切还不都是虚伪的?我们从经济的民主权出发,就是说,是人民——劳动者真正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来谈政治上的思想上的等等变革,就都是符合我们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就正如马克思主义所一再表明的社会主义一样。因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改革应当是给一切劳动者以更大的经济权利,使社会的经济活动建立在人民民主管理的基础上,才能把社会主义各方面的优越性真正发挥出来。
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学说,国家是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无产阶级革命的最终目标是要消灭国家。在国家消亡之前,无产阶级需要利用国家来实行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因此,在这个时期,将全民财产在所有权制度上规定成国家所有权也是一个过渡。犹如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样,企业就是社会的一个经济细胞,把这些细胞联结起来的不是官僚下达的行政命令,而是计划、市场以及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作为单独的一个细胞来说,具有它自身应该具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能。国家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这种所有权的终极权利,体现的实际上是对那些不顾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企业事业采取特别手段时的一种权力。
因此,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所有者。这种所有制的全部内容在于劳动者获得经济解放,成为国家的主人,根本的标志就是使他们从生产资料的奴隶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对生产资料进行占有、使用、处分,行使所有权的全部职能,而国家对其提供必需的保障。当然,这种对权利的行使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进行。改革本身就是为了寻找一种更好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毛泽东发动文革又何尝不是一种激烈的改革?1978年以后的改革之初有人提出使企业从部门所有或地区所有中解放出来,在法律上规定企业在国家方针政策和计划指导下,对所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能,保证企业独立地进行有效的经济活动等,目的仍是寻找一种公有制的最佳实现方式。但是后来却演变为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全民所有制的改造,这肯定是对社会主义的一个极大倒退。
寻找改革成功的根本途径,还是在于尊重劳动者应有的权利。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我们在改革之初就发现,从1949年到1979年,西德统治阶级制定的重要法律有3000多个,其中主要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西德统治阶级颁布了一系列具有改良主义内容的法律,如鼓励职工购买股票(有500万职工持有股票),企业职工享有所谓“共同决定权”。还制定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社会福利法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保证其经济较快的发展。
那么,我们是如何体现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决定权”呢,或者说对经济生活的决定权呢?尤其在国家所有的情况下,劳动者的权利如何体现呢?以往的做法主要是:选人民代表→人代会产生行政机构→任命各部官员→任命企业管理人员。这个过程的致命缺陷是,人民的权利在选出人民代表后,就再也无法行使了。这才是需要大力进行改革的。
实现劳动者对企业的管理——使这个社会的经济细胞真正成为劳动者自己的,也就是说劳动者从经济上真正的当家作主,对政治上的当家作主是一个保障。如果经济权不在人民手中,怎么可能去管理国家?所谓的政治民主就是一句纯粹的空话。如果物质生活资料生产资料都由劳动者以外的阶级操控,劳动者又怎么可能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命运?资本主义尚且需要通过改革把经济权哪怕是象征性地交一些给劳动者,我们如果只是抽象地讲权利、民主等等,而实际上并不给他们以经济上的权利,这不是社会主义,是必须摈弃的。
曾经看到意大利宪法里有这样的规定:“共和国的任务,在于消除经济及社会方面的障碍——实际上限制公民自由与平等的障碍,阻碍人格充分发展及全体劳动者真正参加国内政治、经济及社会组织的障碍。”我想,这里的障碍,最根本的是因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而带来的人们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我们解放后虽然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我们的公有制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意义上的,它还远没有体现出劳动者的主人的权利,更多的是由官吏们来体现的。当官吏们为人民服务的时候,人民的权利就体现得充分一些,当官吏们为自己服务的时候,人民的权利就看不见了。所以,要想使社会主义公有制得到切实的实行,必须把权力交给人民。不可否认,由于人民群众在认识上的差异性,在运用这些权力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如果没有血腥的资本原始积累,就不会有自由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主义要获得发展同样需要一些特殊的手段。这种手段就是毛泽东历来倡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实际上,我们也可以借鉴资本主义的一些有用的经验,例如日本实行的工人参加企业管理,西德的工人股东,资本主义社会新出现的“人民资本主义”等等。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抽象地规定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没有具体的劳动者的地位,不是真正的搞社会主义。
最后一个问题是,在我们的宪法中,对国体政体的实现和保证,有国家结构、政府组成等,这当然是十分重要的,没有政权,一切该阶级的统治功能都谈不上。但是,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如果没有经济基础的支撑,这个政权还能是稳固的吗?我们都知道,宪法规定了人民管理国家的政治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那么管理国家的经济组织形式呢?这应该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却被忽视了。国家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有其相应的政治组织形式,而国家经济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性质,其相应的组织形式是什么呢?假如企业姓“资”,国家姓“社”,这样的二元结构绝不可能保证一个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也绝不可能使人民的权利得到保障。因此,在经济基础上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国家,私有经济只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一切改革都应该围绕这点进行,而不是企图削弱和改造这个基础。
结论: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尽管有股份制来扬弃它,其最终变革要通过革命而走向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应当通过不断调整、提高、巩固、完善劳动者的经济权利,实现国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向真正意义上的全民(社会)所有制发展。